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所提「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第10條、第16條修正草案,「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2條、第8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為使「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範圍內原屬各縣(市)轄管的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的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等,於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仍為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乃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第10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範圍也包括直轄市。
此外,為配合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也分別擬具「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2條、第8條修正草案。包括將「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案中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所指「臺北縣」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修正為「新北市」及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案中地方執行機關「臺北縣」修正為「新北市」,並增列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以上三項特別條例均自99年12月2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