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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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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先進醫療發展 行政院會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並修正法案名稱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日期:110-09-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因應先進醫療發展,並強化留才攬才,以培養新興科技護國群山,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先進醫療發展,促使我國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中扮演關鍵地位,此次修正草案除鼓勵生技與資通訊產業跨域發展,並朝研發與製造並重,將「精準醫療」、「再生醫療」、「數位醫療」,以及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的業者,均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同時也將租稅優惠期間再延長十年至民國120年底,並運用租稅優惠,引領資金投入,強化留才攬才,以培養新興科技護國群山。而本次法案名稱也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衛福部、科技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法規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法規名稱)

二、 增訂「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為租稅獎勵適用範圍,完備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並從研發為主,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修正條文第4條)

三、 將人才培訓支出之對象限於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並納入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內,爰刪除人才培訓支出;將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自35%調整為25%,且限定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或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並修正授權子法之主政機關。(修正條文第5條)

四、 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年內抵減5%或3年內抵減3%,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30%)。(修正條文第6條)

五、 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每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營利事業股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修正條文第7條)

六、 明定「個人股東」參與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達100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3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2年內減除所得額。該個人適用本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8條)

七、 明定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並授權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就適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資格與稅務程序訂定子法。(修正條文第9條)

八、 放寬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並授權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就核准認股權憑證發行及緩課、擇低課稅等事項訂定子法。(修正條文第10條)

九、 針對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者,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5條)

十、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0年止。(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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