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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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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 行政院將提出覆議

日期:102-06-07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7)日表示,針對社會高度關切的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行政院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希望弭平相關爭議。

鄭發言人指出,今日上午總統邀集行政、立法首長深入討論,江宜樺院長在會中表示,經過深思熟慮,相關修法確有不妥之處,考量社會高度關切本案,如在此時副署公布,將有違社會期待,因此行政院基於以下兩項理由,將提出覆議:

首先,立法院通過的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於民代不當使用業務費的不罰標準與教授不同。教授部分,有「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的區隔,公款私用需負刑事責任,民意代表無相關區分,針對不同身分產生不同的不罰標準,有違平等原則之虞,未來施行有重大窒礙難行之處。

其次,針對條文遺漏「教」字的疏誤,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雖已在日前提出相關法律意見,但司法界與司法機關仍有不同看法,為了避免造成司法機關的疑慮,需回到立法院進行修正。

鄭發言人表示,基於以上兩項考量,行政院決定提出覆議案,並在6月10日上午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後,呈請總統核可,再送立法院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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