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日通過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會銜提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給付境外客戶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應就源扣繳所得稅,為利我國際金融業務推展,參酌財政部意見,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修正要點為,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納入免予扣繳所得稅範圍,並追溯自9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