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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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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  政院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2-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並鼓勵民間企業投入公共建設興辦,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新增納入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類別,並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的機制,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基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迄今20年,可能遭遇新興產業類別無法適用、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疑義及增進履約爭議程序效率等問題,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配合本院組織改造,修正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因應前瞻基礎建設政策,新增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類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納入履約爭議調解。(修正條文第6條)
 

三、修正民間「新建」、移轉、營運之參與方式為「興建」、移轉、營運;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為「興建」,並明定「興建」定義。(修正條文第8條)
 

四、修正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9條之1)
 

五、修正納入議約、籌辦及簽約程序規定,並新增政府規劃案件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予議約或簽約之處理方式;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給予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修正條文第45條、第46條)
 

六、修正刪除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明定其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47條)
 

七、修正依促參法辦理案件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
 

八、修正納入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申請調解之收費辦法及調解會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48條之1)
 

九、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成立、不成立要件、不同意處理方式及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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