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教育部所提「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除配合現行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外,也放寬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年齡,刪除入學資格須年滿20歲之規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於民國7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2次修正,為因應資訊科技之進步及高等教育環境之變遷,因此擬具該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訂空中大學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續聘及任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由校長聘任之。(修正條文第5條)
二、明訂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有關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
三、明訂空中大學得置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其產生方式,依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7條)
四、空中大學得請各級公立學校協助提供其為設立學習指導中心所需之空間及設施。(修正條文第9條)
五、增列有關空中大學教師職責、招生、全修生畢業學分總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之訂定、辦理推廣教育、教職員員額編制等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
六、增訂空中大學自我評鑑、主管機關評鑑及教師評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七、放寬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年齡,刪除入學資格須年滿20歲之規定。另增列副學士及碩士學位全修生入學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八、增訂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或選修生。(修正條文第16條)
九、增訂由空中大學訂定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
十、增訂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修正條文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