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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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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5-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是為推動農產品從生產到初級加工的一元化管理,讓使用國產溯源農產品為原料從事加工者,或有取得產銷履歷加工驗證、有機加工驗證者,能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這不僅有助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促進國內農業發展,也回應民眾對農產品安全及品質提升的要求,達到維護農產品衛生安全的目標。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近年食品衛生安全案件頻傳,考量現行條文處罰對象及標示不全或不實的處分等問題;且有機農產品的部分,已另立「有機農業促進法」專法管理,實應全面檢討農產品的生產管理,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總則農產品之定義,使其包含其加工品;另增訂驗證農產品及廣告之定義,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第二章為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刪除有機農產品相關條文由有機農業促進法管理;另有關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農產品之驗證制度,併同認驗證管理體系調整作整體規範。(修正條文第4至第9條)


三、修正第三章為農產品管理,規範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之生產安全管理及查驗規定,並納入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管理,增訂驗證農產品標示、刊播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及標章等相關廣告業者規定,精進農產品整體之管理。(修正條文第10至第19條)


四、修正第四章為罰則,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調整處罰方式及罰鍰額度上限,增訂處罰對象、標示及廣告宣傳等處分規定。(修正條文第20至第31條)


五、修正第五章為附則,配合政策推動需求,除第17條有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範,應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為利業者預為準備及銜接,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32至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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