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3-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加強宣導,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鑑於近年來常有劇烈天然災害,導致漂流竹木散布河川、海灘,當地政府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清理註記,而讓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為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應不得讓民眾自由撿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又為使罰責規定符合比例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明訂加重侵占貴重漂流竹木的刑責及調整違法行為罰鍰額度的必要,因此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4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修正條文第15 條)

二、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4項公告為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者之刑責,以為刑法第337條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三、將現行違法行為態樣予以明確規定,並調整違反該法第45 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則中有伐採應遵行事項或伐採查驗規定之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56條及第56條之1)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