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施行後,歷經6次修正,最近1次係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因選舉投票之參政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之基本人權,為方便選民履行其投票參政之權利,確保公民選舉權之行使,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使有參政權之公民能實現最基本之投票權利,以落實人權保障,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定不在籍投票選舉人之類別及其投票地點,並修正返國 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地點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二)增訂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申請在原戶籍地以外投票所投票者,其選舉人名冊編造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三)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提出申請之期限、應檢附之書件、申請書載明事項、移轉投票公告須載明事項及公告日期、申請變更及撤回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1)
(四)移轉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2)
(五)移轉投票選舉人名冊編造、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查核更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3)
(六)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編造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4)
(七)不在籍投票選舉人人數統計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5)
(八)移轉投票通知單編造、郵寄或分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6)
(九)不在籍投票選舉票印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