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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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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5-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本案是我國稅制修正的里程碑,有助稅制及社會資源分配合理化,並有金融穩定的效果,感謝相關同仁的努力。

毛院長指出,為解決現制房地分開課稅缺失,並抑制房地炒作,財政部規劃建立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新制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自住房地交易所得設有400萬元免稅額,以保障出售自住房地者權益,希望新制對廣大擁有自住房屋的人,衝擊減到最低。另外,針對個人持有期間的長短訂定差別稅率,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最低按15%課稅;對於短期投機交易以及非居住者加重稅負至最高45%,以抑制房地炒作。

毛院長強調,為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制增加的稅收,透過預算程序,將用於住宅政策及社會福利支出,以改善貧富差距。

毛院長指出,房地合一稅制實施,有助稅制公平性及長期房市恢復常態。至於短期(年輕人)租屋、購屋價格偏高問題,內政部已推出全盤性住宅政策。租屋方面,每年約有五萬戶租屋需求,他已要求內政部足額編列。購屋方面,內政部目前研議,中央、地方政府蓋「青年生活住宅」,使(房屋買賣)成為封閉性市場,與自由市場房市適當切割,國內過去沒有實施過這個概念,內政部正積極規劃,也歡迎地方政府參與,以解決年輕人短期租屋、購屋需求。

該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自施行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特定情形者,其交易所得應按新制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4條之4)
(二) 出售房屋、土地應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交易所得,以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個人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24條之5)
(三) 符合條件之自住房地、農業用地、被徵收土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修正條文第4條之5)
(四) 實施新制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社會福利支出。(修正條文第125條之2)
(五) 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6條)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配合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之施行,特銷稅不動產部分同日起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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