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司法院規劃民國100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救濟,由現行採聲明異議,由普通法院審理之方式,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依規定提起救濟程序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行為人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據以執行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不服本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修正其救濟程序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 配合司法院將現行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之規劃,未來交通事件之訴訟,將由行政訴訟庭辦理,且處理程序於「行政訴訟法」已有明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法院受理交通事件之處理規定。
四、 針對已確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原處分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履行者,其行政執行程序,於行政執行法已有明文,爰刪除有關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負有繳納罰鍰義務,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