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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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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 建構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保障勞工權益

日期:112-09-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低生活水準,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最低工資法」草案,將審議參採的指標入法,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政府已連續8年調漲基本工資,並致力發展經濟,活絡百工百業,提升整體薪資水準。勞動部為穩定及明確調整勞工薪資,透過制定「最低工資法」,將審議參採的指標入法,並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以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低生活水準。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主管機關、適用對象及名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最低工資之類型;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及未達最低工資者擬制為最低工資數額。(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並明定其組成及委員任期等。(草案第6條至第8條)
 

四、最低工資審議應參採與得參採之資料及最低工資審議會每年開會時間。(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五、最低工資審議會會議資料及紀錄公開之期限及方式。(草案第11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並於特定期限提供最低工資審議會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草案第12條)
 

七、最低工資通過、核定與公告實施之程序;本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最低工資之後續處理機制;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原則於次年一月一日實施(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八、明定依本法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第一次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數額之限制。(草案第15條)
 

九、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之處罰及得衡酌加重處罰相關因素。(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
 

十、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之過渡規定,以及本法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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