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原住民身分權益保障,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除族人不用改姓也能取得身分外,也放寬收養關係存續中及曾拋棄身分者,皆能取得或回復身分等規定,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應於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修正,亦即113年4月1日前修正。此次原民會依照判決意旨,重新檢討原住民身分取得方式,使族人不用改姓也能取得身分,並放寬收養關係存續中及曾拋棄身分者,都能取得或回復身分等規定,以促進原住民身分權益保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父或母為原住民,以及非原住民經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其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4條)
(二)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及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5條)
(三)原住民身分之取得程序;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四)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原則及其授權辦法。(修正條文第9條)
(五)配合戶籍法規定,就因戶籍登記錯誤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增訂由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