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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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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

日期:99-07-08

為提升刑事被告的權益保障,建構現代刑事矯治對策藍圖,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受羈押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現行羈押法將尚未進入行刑階段的刑事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無疑是將被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來處置,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吳院長說,本次修法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讓被告人權獲得充分保障,象徵我國司法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請法務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同時也要做好矯正人員教育訓練工作,以確實改善被羈押人的處遇。

法務部表示,受羈押的被告,與受刑人身分不同,仍應享有公民權、政治與經濟權利、使用文化資源的權利、自由發展人格權、資訊權、隱私權、名譽權、信仰權等基本人權;且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給予羈押被告在看守所的處遇,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考量「羈押法」自民國36年6月10日施行迄今,已60餘年未全面檢討修正,多有未盡合宜之處,因此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

該法案修正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被告入所檢查、婦女請求攜帶幼子、通知親屬及辯護人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11條)

二、看守所對被告之戒護及檢查方式、戒具之使用方式、被告返家探視、被告於所內之作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30條)

三、除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外,被告得閱讀自備之書籍、報紙及收聽廣播節目、收看電視。(修正條文第33條、第35條)

四、被告原則得自備飲食、衣類、寢具及生活必需品;並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煙。(修正條文第39條、第41條)

五、看守所應掌握被告身心狀況;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令其沐浴,並得依其意願理剃髮鬚;除有特殊事由,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修正條文第42條、第45條、第46條)

六、看守所得拒絕請求接見被告之要件;被告接見應監看並錄影、錄音紀錄;被告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訊;被告與辯護人接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至第63條)

七、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並訂定懲罰方式、行為考核及意見陳述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2條至第77條)

八、被告得對看守所所為涉及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聲明異議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至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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