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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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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

日期:106-07-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對我國農業永續發展非常重要,也是各界期待已久的法案,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為促進我國有機農業永續發展,增進有機農產品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與兼顧生產者及消費者權益,並達到環境有機生態、農民有機生產及消費者有機生活的目標,因此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該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 有機農業發展與推動面向,有機農業發展促進方案、預算配置及主管機關應輔導推廣措施。(草案第4條至第10條)
三、 有機農產品認證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驗證業務須經認證,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認驗證,應以契約為之。(草案第11條至第14條)
四、 有機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不得含有禁用物質,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或廣告事項,進口有機農產品之審查條件,有容器包裝或散裝之標示及使用標章等事項。(草案第15條至第20條)
五、 接受委託刊播者應保存刊播資料且應接受主管機關查核。(草案第21條)
六、 有機農產品之檢查、抽樣檢驗、檢驗方法、複驗規定、主管機關查驗品質違規產品之處置、檢舉獎勵等事項。(草案第22條至26條)
七、 未經許可經營認證、驗證業務及認證機構、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罰責,公開違法者資料等。(草案第27條至第36條)
八、 該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同等性認可國家之廢止公告,施行前已審查合格輸入之有機農產品仍得標示及廣告事項,及該法與生產驗證管理法業務銜接等。(草案第37條至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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