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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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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商標規範 行政院會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日期:110-04-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法修法主要是為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商品標示可採用「E化」方式,如二維條碼或QR Code呈現等,並新增分裝商也有相關標示義務;另現行規定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緩不濟急,修正後可視情節輕重直接處以罰鍰。

經濟部表示,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促使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同時電子標示方式亦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另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的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得予以處罰的模式,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為因應現代商業環境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商品排除本法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明確規定應依本法為商品標示之標示義務人。(修正條文第5條)
三、 修正應標示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四、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電子標示方式。(修正條文第10條)
五、 部分應標示事項修正為不強制一律以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11條)
六、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七、 增訂商品於網際網路販賣時,平臺業者之資料提供義務及違反罰則。(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20條)
八、 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之機制,於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修正條文第16條至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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