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民法總則編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時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制度,行政院金管會考量從事證券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需專業判斷能力,研提「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於今(29)日獲行政院院會通過。
該二項修正草案主要係增訂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規定,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該草案通過後表示,「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對保護交易相對人及投資人權益非常重要,金管會應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據以落實執行。
「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對於充任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增訂「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規定。
二、 配合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之2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第54條第1項第1款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對於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增訂「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規定。
二、 明定第68條第1項第9款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