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現行海關作業實務,對於相同之事實常因適用法規為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而有不同之處理方式及程序,致產生爭議,考量關務案件處理應有一致性,以及裁罰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27條:考量部分私運貨物之價值及對社會之危害性較為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修正罰鍰下限俾符比例原則。
二、修正條文第41條:配合修正條文第45條之1增訂情節輕微者得減輕處罰之概括授權規定,刪除有關報關業者不實記載之減罰規定,以避免重複。
三、修正條文第45條之1:參據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意旨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意旨,增訂情節輕微得減輕處罰之規定,並採概括授權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四、增訂條文第45條之2:考量私貨及運輸工具之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之國際貿易特性,爰增訂裁處沒入之貨物或運輸工具,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作為行政罰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特別規定,俾利貨物邊境管制目的之達成。
五、修正條文第48條: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之案件,增訂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以維護受處分人權益並期公平。
六、刪除第49條:聲明異議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9號解釋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所為不必要之限制,爰刪除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