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目前政府刻正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推動軌道計畫,成立國家級軌道技術專責機構,以提升軌道系統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領域研究與產業發展,同時建立完善檢測驗證機制與標準。
賴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仿傚日本、韓國等軌道先進國家作法,成立國家級軌道技術專責機構,以建立完善的軌道系統檢測驗證機制及標準,促進我國軌道工業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形成產業供應鏈,帶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前於106年3月22日核定推動成立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採以立法制定設置條例由政府編列預算捐助創設基金方式,成立公設財團法人,因此擬具「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該中心之業務範圍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第2條、第3條)
二、該中心創立基金之額度與來源、業務必要使用國有財產之提供方式及經費來源。(草案第4條、第5條)
三、該中心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任期及其遴聘、改聘與補聘方式。(草案第6條、第7條)
四、該中心執行長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任務。(草案第8條)
五、該中心董事與監察人之職務報酬支給原則,以及其兼職費與從業人員薪資等給與支給基準之核定程序。(草案第9條)
六、該中心之預算、決算編審程序。(草案第10條)
七、該中心應建立之人事、會計等管理制度及核定程序。(草案第12條)
八、該中心之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草案第13條)
九、該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