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原子能委員會擬具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能會表示,鑒於日本福島事故後,國際間對核安體系的檢討與轉變,以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該會組織架構調整,該會因此參考美國、日本及國際原子能總署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納入我國核電總體檢的檢討結果,並配合災害防救法體系的協調整合,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災害搶救之有效及順遂,平時採行之整備措施將依風險分級控管概念,以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為基礎,進行不同整備作業規劃,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13條、第14條、第22條及第28條)
二、參考美國與日本於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權責平衡設計,以及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原能會核能研究所改隸於經濟及能源部,屆時將與原能會無隸屬關係,惟基於該所累積多年之輻射專業技術能量,且經濟部係為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爰引入該部能量,以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機制。(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18條)
三、參考美國與日本之法規及作法,並考量我國現行實務作法,爰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平時整備之責任,包括提供前進協調所、提供即時環境輻射監測值及建置緊急應變場所等,以提升緊急應變及救災效能。(修正條文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及第22條)
四、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38條)
五、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及依照現行實務狀況,修正基金之用途規定,以順利推展平時整備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