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設置有利延攬專業團隊,協助文化部推動產業創新研究、行銷拓展等業務,以促進文創產業的健全發展,請文建會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
文建會表示,設置國家級文化創業產業發展研究院的目的,在於建立整個文化產業的完善配套機制,從前端的文化創意育成,到生產、行銷、研發,都能奠基於文化核心政策的思維,結合產業發展與國內外生活時尚的創新需求,使得臺灣長期累積的多元文化特色,可以藉由文化創意產業向國內外推廣,引領文化潮流,開創臺灣藝文發展與產業升級的新契機。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文創院之組織性質、主管機關及業務範圍。(草案第2條至第4條)
二、文創院創立基金與運作經費來源及設立所需不動產取得處分之規定。(草案第5條)
三、文創院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聘任方式、續聘次數、出缺補聘方式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草案第6條至第8條)
四、文創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聘任、解任方式及任務。(草案第9條)
五、文創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草案第10條)
六、文創院之會計年度與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七、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本院財產管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草案第14條)
八、文創院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草案第15條)
九、文創院解散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草案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