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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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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日期:100-03-10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人事行政局簽陳考試院所提「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基準法」的制定,是為確立全國公務人員共同適用之基本規定、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及確定公務人員基本義務,並建立共同標準統攝人事法令,以促成整體人事制度之健全。

人事行政局指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經函徵行政院各主管機關意見,由銓敘部參考意見修正後,再經考試院召開4次審查會後擬成,其中草案第2條、第55條、第66條及第70條,因未獲考試院參採,將以「兩案併陳」方式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草案共分五章、七十一條,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確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之基準,並規範權利、義務及管理基本原則。(草案第1條)
(二)對公務人員定義作明確之規定,並將公務人員區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三類。(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三)合理規定公務人員權利及身分保障,使其權益於執行職務時得有相當之保障。(草案第10條至第24條)
(四)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各種義務及禁止行為事項,並確定公務人員義務範圍,使其執行職務知所遵循。(草案第25條至第46條)
(五)建立人事管理基準,對於各類公務人員所應共同適用之基本事項,如考試、任用、陞遷、俸給、獎金、福利、考績、退休、撫卹、保險、保障與培訓等基本原則,均予明確規定。(草案第47條至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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