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6-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並指示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將於本(105)年7月1日生效;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但現行「商標法」第98條屬絕對義務沒收的特別規定,若回歸適用刑法新制,由於須確認該等侵權物品的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的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的成效,因此擬具「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指出,另因我國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以期與各貿易對手國或地區間互享自由貿易的利益與地位平等。為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章節的規定,因此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部分:仍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修正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6條)
(四)修正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罰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97條)(撰稿:李金山,電話: 02-23410648)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