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由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101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惟駐外文化人員需由具文化專長及兼具外語能力人員擔任,部分特殊語系地區更顯遴才困境;又組織調整文化事務整併後,該部業務範圍更趨多元廣泛,且文化業務的屬性本以創新傳承為發展方向,與一般行政機關業務性質甚有差異,亟需借重學術界人士或具文化、創意及產業行銷的高階專業人才,為擴大現行駐外人員及部分需具備創新或產業背景司長的遴才管道,因此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6條、第6條之1、第8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駐外文化人員遴才需求,增訂駐外機構文化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但因特殊語系,無法延攬兼具外語能力及文化專才之教授者,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副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修正條文第6條)
二.因應文創發展司、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及藝術發展司業務性質之特殊需要,增訂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三.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