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今(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會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6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為因應刑法沒收新制,因此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40條、第57條修正草案、「森林法」第51條、第52條修正草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修正草案、「水土保持法」第32條修正草案等6案。
上述6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有關沒收所收受財物及追徵之規定刪除,以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另修正擴大沒收之範圍,定明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二、「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有關沒收所收受財物及追徵之規定刪除,以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另修正擴大沒收之範圍,定明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三、「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40條、第57條修正草案:為避免與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所定犯罪所得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犯罪所得修 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另刪除有關沒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追徵、抵償之規定,以回歸適用刑法。
四、「森林法」第51條、第52條修正草案:修正擴大沒收之範圍,定明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修正草案:第5項修正擴大沒收之範圍為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六、「水土保持法」第32條修正草案:第5項修正擴大沒收之範圍為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撰稿:石婉婷,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