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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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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核定「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日期:100-10-27

行政院院會今(27)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核定「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並函送立法院備查。

吳院長表示,本次「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的簽署,凸顯核電應用「安全第一」的普世原則,兩岸間將透過本協議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及事故緊急通報熱線,強化對於核電安全的防護作為,讓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獲得充分保障。

吳院長指出,該合作協議在今天院會核定後,請立即函送立法院備查,並請陸委會、原能會等相關機關加強向立法院溝通說明,對於外界的質疑或不實指控,也要立即澄清說明。吳院長也指示原能會應積極完備後續執行措施規劃,並持續強化與國際社會的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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