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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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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兼顧社會安全維護與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

日期:111-09-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兼顧社會安全維護與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法務部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及資格,同時針對停止執行移回一般監獄之事由、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提出修法,並於今(22)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外役監」是監獄行刑的中間性處遇措施,管理上採取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的連結,以利其復歸社會,在獄政管理上有其正面意義。但近年來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並造成重大治安事件,以至於社會大眾對外役監制度性風險產生疑慮。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法是兼顧社會安全的維護與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需求,予以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的門檻及資格;此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即不能繼續於外役監服刑。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能與「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起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外役監條例」立法旨在使受刑人得於釋放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因此設置外役監並實施的中間性處遇。惟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風險,有關遴選資格、停止執行移回一般監獄之事由、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實有調整必要,以利適度調和外役監的制度性風險,因此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修正條文第18條)

三、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9條。

四、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及授權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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