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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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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07-09-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客家委員會擬具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及客家族群的媒體近用權,依「客家基本法」第17條規定,推動「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以促進客家媒體公共化,有效達成客家語言與文化推廣、傳承目的。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客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主要為製播與經營客家廣播、影視;建置、經營及推廣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等。(草案第4條) 二、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由主管機關(客委會)捐助創立基金5,000萬元;經費來源除政府預算外,尚有提供服務、基金孳息、受託代製節目等收入。相關捐助章程由客委會訂定。(草案第5條至第6條、第19條) 三、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草案第7條至第11條、第17條): (一) 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7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1人,由客委會訂定相關選任或罷免之辦法;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之。 (二) 置監察人3人;置總經理1人,其由董事長公開徵選後,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受董事長指揮監督。 (三) 董事、監察人均由客委會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本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每屆任期3年;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一政黨人數各不得逾四分之一及三分之一;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四、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客委會核定;相關文書應公告於網路供查閱。(草案第22條) 五、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並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草案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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