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上述5案原為確立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及該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等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執掌而制定;惟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的公布施行,該部爰提出廢止前揭5案,以符合先進國家矯正管理趨勢,健全矯正指揮監督體系,落實權責合一制度,以因應未來矯正機關收容質量的變化,以及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緊密結合之目的。
法務部指出,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七條,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於該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訂者,其涉及同法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該法施行後,不再適用。因此,將上述5案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