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保障,除增列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的預算及村(里)長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等規定外,並為提高地方民意代表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放寬健康檢查費核銷單據的規定。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之預算及村(里)長應投保足額傷害保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二、為符法制體例並利於適用,將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與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施行日期整併規範。(修正條文第10條)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應檢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單據核銷。(修正第5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