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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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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租金補貼資訊不做查稅依據、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日期:112-10-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者,消除房東擔心被查稅的疑慮,並擴大照顧育兒家庭,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的依據,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可有效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者,同時消除房東擔心被查稅的疑慮,符合租金補貼政策協助國人獲得適居住宅的意旨,亦有利於達成「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中,經濟成長果實讓全民共享的目的。此外,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者,本次修法也有助於解決其居住問題。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為消除房東擔心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會被查稅的疑慮,此次修法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的依據,並給予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同時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亦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將住宅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公益出租人。(修正條文第3條)


二、為鼓勵生育,擴大政府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有關「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之規定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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