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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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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外交部組織法」等62項組織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1-20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報「外交部組織法」等62項組織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各機關組織法草案或修正草案分3梯次審查,今天通過第3梯次62項草案,函送立法院後,請研考會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採「個別部會及所屬整體考量檢視」之方式審議,各相關機關應主動協調立法部門尋求支持,期能於101年1月1日前完成立法,並於本(100)年1月25日前研提新機關籌備小組設置要點報院,俾據以推動後續組改相關工作。

研考會並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自99年9月27日起分3梯次進行新機關組織法規審查作業,第1梯次10項機關組織法案已於去年12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第2梯次53 項組織法案已於本(100)年1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本次第3梯次共62項組織法(修正)草案。

研考會指出,上開組織法(修正)草案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規定研擬,其內容要點為,依基準法第7條規定明定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權限及職掌、正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次級機關之名稱,並明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以及法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屬獨立機關者,另依基準法第7條及第21條明定委員任命、停免職規定及程序,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屬政策統合委員會者,得就諮詢性質之委員組成為特別規定;另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及現職人員工作權益有過渡安排需求時,得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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