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的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有所依據,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案為配套修法,確立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港埠設施及營運管理的法源依據,以利推展相關業務,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國營事業之會計制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6條)
二、 增訂國營事業為所需原物料、設備、器材及產品之裝卸,有於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及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其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三、 增訂違反上開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修正條文第21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