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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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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日期:100-10-20

行政院院會今(20)日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並指示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吳院長指出,「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與「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後,將成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源依據,有助於落實適性教育並發展多元特色。

教育部表示,本法案主要是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訂定其相關規範,其中包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定義;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之定義、要件及授權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之規劃程序及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分工;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等。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高級中等教育之宗旨、性質及本法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第2章「設立、類型及評鑑」: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主體、類型及校名,得設立普通科、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及進修部,得辦理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辦理評鑑及實驗教育之法源規範。(草案第4條至第13條)

(三)第3章「校長聘任及考核」:校長兼課、任期、遴選及連任規定,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回任教師、不願回任教師及年度考核規定。(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四)第4章「組織及會議」: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校務會議、設各種委員會及學生家長會相關規定。(草案第18條至第27條)

(五)第5章「教職員任用及考核」: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導師、軍訓教官之任用及考核規定。(草案第28條及第33條)

(六)第6章「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入學資格、方式、就學區及特種生相關規定。(草案第34條至40條)

(七)第7章「課程及成績考查」:高級中等學校之修業年限、課程、成績考查、畢業條件、學籍管理、國外學歷採認及教科用書。(草案第41條至48條)

(八)第8章「學生權利及義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獎懲、自治組織、申訴、收費、就學貸款及團體保險。(草案第49條至58條)

(九)第9章「附則」:高級中等學校之相關收入及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高級中學教育階段應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相關規定,國防部所設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草案第59條至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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