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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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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等4項組織法草案

日期:105-12-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因應尚未完成組織調整部會的後續規劃,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由陸委會、交通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擬具的「大陸委員會組織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等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各項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一)業務職掌:掌理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以及大陸政策涉兩岸文教、經貿以及香港與澳門等相關業務的統合規劃、審議、協調等事項。
(二)重要職務列等:主任委員1人,特任;副主任委員3人,其中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另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主任秘書1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草案第4、6條)

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整併原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一)業務職掌:辦理國道的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
(二)重要職務列等: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局長2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主任秘書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草案第3、4條)

三、「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整併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
(一)業務職掌: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重要職務列等: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局長2人,職務列簡任第12 職等;主任秘書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草案第3、4條)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草 案:(整併原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一)業務職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等相關訓練及發展事項。
(二)重要職務列等:院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院長1或2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草案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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