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技職教育非常重要,最近這一、兩年來,他也大力鼓吹技職教育,希望教育部從經費、師資、課程改變等方式,多管齊下,務必將過去有不錯基礎的技職教育發揚光大。本法通過,是技職再造的重要基礎,請教育部積極跟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工作。
教育部表示,為建立我國技職教育的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的務實致用特色,及以培育社會所需專職人才為目標,依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為歷程,構思相應的要求,以利深化學生專業能力,陶冶職業倫理,培養在職場能發揮所長的實務人才,因此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技職教育之調查及統計,並定期公告技職教育統計資料及相關資訊。(草案第4條)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草案第8條及第9條)
四、職業準備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並得開設相關實習課程及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草案第10條至第13條)
五、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為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得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專班;專科以上學校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並擬訂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六、技專校院得優先招收具一定實務工作經驗之學生,並於招生相關章則中增列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及優惠規定。(草案第18條)
七、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擬訂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草案第19條至第21條)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應曾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之學分學程或課程。(草案第24條)
九、專科以上學校為建立辦學特色,提供學生教學實習機會,協助學校研發成果商品化及技術移轉,得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學校衍生企業。(草案第23條)
十、本法施行後新進之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工作經驗。(草案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