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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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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防護 政院通過「電業法」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

日期:112-04-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對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攸關國家安全、社會正常運作,如電力、天然氣、石油、水資源等為民生必要資源,其重要設備的安全運轉對國內整體供電、供氣、石油供應的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若遭蓄意破壞影響其正常運作,將對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此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的重大法益。

陳院長指出,本次經羅秉成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8個部會,共同盤點討論後,採取一致的立法原則與模式,由各部會在各自主管的作用法中,以專條方式明定特別罰則,共計修正22部法令,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以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

陳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等8個部會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請相關部會同時加強執法作為,落實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維運與安全。

本次共計修正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22項法案,修法重點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實體設施方面:主要在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資通系統方面:主要在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

(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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