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10-14

行政院院會今(14)日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利於農業水資源運用、調度的協調及澇旱災害預防、應變等運作順暢,配合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適時修正該通則明定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為農委會,統一農田水利事權,有其必要性。農委會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99年底完成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恐衍生主管機關管轄競合之爭議,本通則應適時加以修正。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統一定為本院農委會,並於過渡期間調整延長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農田水利會之會務委員、會長任期,期與其他劃歸本院農委會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任期一致。(修正條文第4條)
二、將原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選舉罷免辦法及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以為規範,並明定其授權內容及範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之1)
三、明定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適用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定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制度,在103年5月31日前維持現制,但各該法令中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修正條文第35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