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國防部所提「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長期以來,我國皆實行募徵併行的兵役制度,只是募徵比例有所不同。根據國防部初步規劃,自民國99年起,現行募徵兵約6比4的比例,將分別逐年增減,到103年達到全面募兵的目標。
劉院長並提示三項意見供國防部與相關部會作為後續推動工作之參考:
一、推動募兵制目的是要建構一支不主動攻擊,卻有反制侵略,堅強可恃的防衛武力,應以國防安全為首要考量,全盤思考,穩健逐步推動,不可躁進。
二、募兵制是精兵主義,未來募兵制規劃,應是朝小而美、小而強的建軍目標發展,以免造成國家太多的財政負擔。
三、憲法規定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國防部採逐年擴大募兵比例,並以4個月的軍事訓練取代現行1年義務役期,但國防安全不能空虛,如何維持後備動員量能?以及役男短期軍事訓練時間如何安排等問題,國防部應再審慎規劃。
本次「兵役法」修正要點為:
一、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停止徵集常備兵;男子改接受4個月內軍事訓練,以常備兵後備役列管;另學校軍事訓練課目得折減現役役期、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30日,其得折減之課程內容、課目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內政部定之。
二、軍事訓練期間視同現役軍人,除津貼部分由國防部報院核定外,餘保險、撫卹、褔利及其他權利事項,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三、停止徵集年次前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者,服1年之替代役。
四、為利役男生涯規劃,徵兵處理得提前於18歲之年辦理。
五、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值達不適服役標準者,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