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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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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06-11

為因應稻米進口採關稅化自由進口制度,開放原料糯(碎)米專案免稅進口已無需特別規定,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院長表示,本次「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有助於國內稻米交易秩序的維繫,並加強規範包裝食米的宣傳與標示,確保消費者權益。院長除指示農委會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也指示該會在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持續敦促相關業者履行誠實標示的義務。

農委會表示,糧食管理法於86年5月30日公布實施後,歷經5次修正。過去為保護國內稻農權益,對稻米進口採限制措施;另為兼顧國內食米加工業的發展,開放原料糯(碎)米專案免稅進口及加工後出口。惟自92年起,稻米進口採關稅化自由進口制度,且提供業者加工出口區及保稅工廠等免稅優惠制度,因此開放原料糯(碎)米專案免稅進口已無需特別規定。另為因應客觀環境變遷,有必要就該法部分內容進行檢討修正,因此研擬「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稻米進口採關稅化自由進口制度的施行,刪除現行條文原料糯(碎)米專案核准輸入的規定。

(二)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就公糧業者的資格條件、承辦的公糧業務範圍及其經管倉庫應具備的條件訂定辦法的規定。

(三)增列市售糧食的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四)增訂糧商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以及對市場銷售糧食的標示實施抽查及對其品質實施檢驗的作業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等規定。

(五)修正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罰則,以符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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