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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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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日期:109-04-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年傳染性疾病、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新興公共衛生議題受全民重視,今(109)年的武漢肺炎疫情,也使得國民健康承受風險。該法案將公共衛生人力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其業務範圍、責任及管理等事項加以規範,俾有效管理並提升台灣的公共衛生服務品質,對促進國人健康,至關重要。


蘇院長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充任公共衛生師之要件、其應考資格及充任公共衛生師之消極資格。(草案第3條至第5條)


二、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之應備文件及程序。(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方式、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執業應加入公會、停業或歇業時應辦理事項等管理事項。(草案第8條及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

四、公共衛生師之業務及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該等業務。(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五、公共衛生師執業之禁止行為。(草案第16條)

六、公共衛生師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該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七、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組織體系及其主管機關。(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八、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理監事名額、選舉程序、任期及申請立案程序等規定。(草案第22條至第26條)

九、公共衛生師公會或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置規定。(草案第27條及第28條)

十、公共衛生師違反執業之禁止行為及違反本法所定義務之罰則。(草案第29條至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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