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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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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10-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他於10月21日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公開宣示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包括「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政府以開放的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也期盼民眾「敬山」、「進山」,也要「淨山」,同時也告訴山友,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
 

蘇院長強調,台灣的山與海範圍遼闊,完全由政府管理,實務上並不可行。如今政府態度改變,以政策支持開放山域、海域,但也要促使國人在從事登山、水域活動時,加強風險意識及自我管理,做好活動前的各項安全準備,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因此,本次國賠法修正,適切分配國家及人民的責任規範,一方面規定各管理機關在開放的山域、水域,應做好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以保障國人在這些場域活動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規定,如國人在上述已為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場域,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蘇院長請各開放山域、水域管理機關加強與社會大眾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宣導;另也請金管會鼓勵產險業者持續開發多元化登山保險商品,以滿足山友投保需求、分擔風險。
 

此外,蘇院長表示,請相關部會一改過去幾百年來的心態,開放山林時,也向山致敬。鼓勵大家要「敬山」、「進山」及「淨山」,進到山林留在那裡的是歡樂,帶回來的就是回憶及垃圾。
 

蘇院長並請法務部偕同內政部、農委會、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有效管理」、「登山教育、落實普及」及「責任承擔,觀念散播」等政策目標推動,除鼓勵人民從事戶外休閒活動,親近山林水域外,對於人民使用已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及其設施,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的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易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且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本應具備風險意識,並自負相當責任,因此擬具「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增訂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第3條之修正,酌修第8條第2項行使求償權時效及第9條第2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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