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將併同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精神與對國際人權接軌的努力。
內政部表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是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旨在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及任何地方,均有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其任擇議定書則具體規定應於國家層級設置獨立防制酷刑機制,以確保各機關均落實該公約規定。
內政部指出,為將該公約及議定書國內法化,以落實其相關規定及國家義務,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因此擬具「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本公約及議定書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認定基準應符合本公約及議定書之目的及宗旨,並應參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所屬委員會所為之一般性意見及決議、國家報告之審查意見、個人申訴案件之決定及國際法律文件認定。(草案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業務職掌籌劃、推動及執行本公約規定事項,落實監督及考核,並健全申訴制度。(草案第4條)
四、監察院設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防制相關委員會。(草案第5條)
五、任何人依本公約及議定書應受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得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察院於接獲陳情後,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草案第6條)
六、政府應依本公約規定,於本法施行後提出初次國家報告及定期國家報告之期間;國家報告應依聯合國相關規定及報告準則撰寫。(草案第7條)
七、政府應確實籌劃、推動及執行本公約規定事項,並與國際間共同合作。(草案第8條)
八、執行本公約及議定書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草案第9條)
九、各級政府機關應就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依限提出檢視清單,並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草案第10條)
十、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