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教育部擬具之「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在會中表示,本草案將原學產基金由行政規範的位階提升為正式立法,落實依法行政的準則,請教育部妥慎與立法院溝通,以儘速完成立法。
教育部指出,現行學產基金主要用途為發放助學補助款,其主要來源為學產財產之管理收益,惟因學產不動產定位為國有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致其經營管理方式受限,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且各機關及學校時有要求撥用、借用學產土地,明顯與基金專用於教育之目的有所差異,亦違反先賢捐贈學產地之初衷。因此,為活化基金資產,實現「興學」、「助學」之目的,落實基金永續經營之目標,擬具「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為既存基金,其資產範圍包括學產財產。(第2條)
(二)本基金之來源、用途、保管及運用方式。(第4條至第6條)
(三)本基金不動產之管理,以出租收益為原則;其出租,應以書面為之。(第7條)
(四)本基金不動產之撥用,除撥供公立學校、道路及古蹟使用者外,應辦理有償撥用。(第8條)
(五)本基金不動產為應經營管理需要或重大公共利益,得與等價土地互易或設定地上權,並定明得為標售或讓售之情形。(第10條)
(六)本基金有價證券之出售,以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為原則。(第11條)
(七)本基金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