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該案已列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優先審議通過的急迫性法案,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喪偶或離婚後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承擔教養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職責,增訂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依現行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部分國家法令或政策規定,須滿一定年齡或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原有國籍,爰增訂有上開情形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暫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惟仍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屆期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修正條文第9條)
三、外國人向其原屬國申請喪失國籍證明,得先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於該證明有效期限內申請歸化時,經審查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者,許可其歸化。(修正條文第9條之1)
四、增訂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時,得申請喪失國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五、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已對未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歸化者,定明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爰增訂上開情形為應於五年內撤銷歸化許可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