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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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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4-2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公民投票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是以實施不在籍投票為修法重點,選民可以申請跨縣市移轉投票,節省返鄉投票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對於全國公民行使參政權有很大幫助。

江院長表示,由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均是以全國為投票行使範圍,在中選會與內政部多年的討論之下,都達成共識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先實施不在籍投票,這是非常務實的選擇,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建立制度。

江院長進一步指出,本制度相較於學界所討論的不在籍投票各種其他方式來講,是選擇了最穩健可行的移轉投票,外界有人期待採行通訊投票或海外的外交人員投票等方式,在先進國家也都有採行,但因國內才開始要推行不在籍投票,為了避免種種對投票技術上可能產生的疑慮,所以採行最穩健的移轉投票來作為不在籍投票的開端,希望本制度的建立可便利人民行使投票權,擴大政治參與,讓臺灣民主更向前邁進一步。

江院長指示內政部及中選會妥為規劃後續配套措施,包括文宣宣導,並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對社會各界充分說明,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公民投票法」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1次係於98年6月17日修正施行。為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之行使,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使有參政權之公民,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能實現最基本之投票權利,以落實人權保障,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及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次之修正,修正本法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二)明定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類別及其投票地點。(修正條文第25條之1)
(三)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提出申請之期限、應檢附之書件、申請書載明事項、移轉投票公告須載明事項、申請變更及撤回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2)
(四)移轉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3)
(五)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查核更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4)
(六)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5)
(七)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6)
(八)移轉投票通知單編造、郵寄或分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7)
(九)不在籍投票公投票印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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