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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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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益信託制度 行政院會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04-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防止「假公益,真避稅」情形,並使公益信託制度更趨完善,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臺灣於1994年導入公益信託制度,截至2020年止,許可設立的公益信託件數已逾260件,信託資產規模達新臺幣727億元,設立的公益目的及信託範圍,包括弱勢扶助、老人安養、教育推廣、古蹟維護、文化發展、環境保護及學術研究等,都為社會公益注入可觀能量。
 

蘇院長指出,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仍有灰色模糊地帶的空間,致使原來立法的良法美意,出現「假公益,真避稅」情形,因此,此次修法有其必要,政府須提出辦法,避免公益信託用於避稅的目的。
 
蘇院長強調,此次修法讓公益信託真正信託為公益,請相關主管部會事權統一,對於相關作為管制及原來目的,須合乎立法本旨,請各主管機關能本於該立法良意,有效運作。
 

法務部表示,「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促進一般公眾的利益,將其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於受託人,使其依照公益目的及信託本旨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的信託關係。由於公益信託具設立簡便,維運成本低廉的優點,近年來已成為民間參與公益事業重要途徑之一。但鑑於公益信託日益蓬勃,現行「信託法」規範已不足以因應實務狀況,常有爭議發生。此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公益信託的財務資訊揭露,規範不一,公眾難以接近取得,不利於公眾監督。為因應現行實務所需,並符公益本旨,因此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修正條文第71條之1)

二、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修正條文第71條之2)

三、增訂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提出之文件及信託行為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71條之3及第71條之4)

四、增訂公益信託辦理信託事務年度支出之最低比率;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義務及運用信託財產之方法。(修正條文第71條之6及第71條之7)

五、增訂公益信託之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會計憑證與書類表冊之保存年限;以及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71條之9及修正條文第71條之10)

六、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及明定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職權及消極資格,並定明其無給職。(修正條文第72條之1、75條及第75條之1)

七、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與其功能,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修正條文第75條之2)

八、修正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並明定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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