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葬條例」廢止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內政部表示,國民政府於民國36年制定公布「公葬條例」,紀念對國家社會著有功勳者,以彰顯亡者榮耀。惟自政府遷臺以來,未曾依「公葬條例」辦理公葬,且公葬精神實質上已由褒揚及入祀忠烈祠取代,廢止「公葬條例」並不影響國家榮典制度的完整性,亦無增減人員編制及經費需求之虞。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公葬條例」涉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該部已就該條例的存廢函請表示意見,並無要求保留者,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後段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者,函請廢止該條例。(撰稿:康紀漢,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