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並建構永續發展環境,本案除將免徵牌照稅範圍納入電動機車,由現行電動汽車擴大為電動車輛外,並延長地方政府得免徵牌照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經濟部扶植電動車產業政策,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及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定額免徵貨物稅期限規定,修正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範圍,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擴大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及增訂電動機車免徵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 配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修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增列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三、附表五及附表六)
三、 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增訂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正條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