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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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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我國空氣污染防制再往前邁一大步

日期:97-10-09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今(9)日經行政院第3113 次院會通過,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查,該法的通過,具體展現政府重視民眾室內生活環境的決心,將使國內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的維護管理工作,邁向新的里程碑,並將使以往以室外大氣管制為主之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

環保署表示,國人每人每天約有90%的時間處於室內的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及工作品質,近年來室內空氣污染物對民眾的影響逐漸受到重視,該署為求更進一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有效改善室內空氣,維護室內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室內環境一般泛指辦公室、電影院、餐廳、百貨公司、醫院,乃至車、船、飛機等密閉或半密閉空間,由於室內或室外存在連續或間歇性排放不同空氣污染源,在通風不良情形下,會使污染物在密閉空間中累積,造成對人體之危害。依據近幾年研究顯示,國內一般室內空氣品質,較嚴重之問題點主要有:(一)公共場所室內空間人員使用密度過高、空調設備設置不當及送風量不足等問題,造成通風換氣不良導致二氧化碳(CO2)偏高。(二)由於國內室內空間大多過度裝修,倘其裝修材料、塗料等具易揮發性有機溶劑,加以建築通風換氣功能不良,將導致室內揮發性污染物質濃度增高,特別是甲醛 (HCHO)與揮發性有機物(TVOC)之濃度。(三)台灣地處亞熱帶海島型氣候,年平均相對濕度多達80%以上,因此外在環境形成易滋生生物性污染物之溫床,有生物性污染物(細菌、真菌等)濃度普遍偏高的問題。

環保署表示,為促使公共場所均能重視室內空氣品質之問題,進而有效進行改善,於院會通過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中規定,經環保署公告之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將進一步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監測結果亦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環保署表示,立法落實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改善,將可減少國人呼吸道相關疾病的發生及健保醫療的社會成本支出,並藉由各部會共同努力,據以確實維護公共場所室內環境品質,保障全體國民的身體健康。環保署呼籲民眾支持「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立法,環保署亦將加強宣導,讓民眾能夠瞭解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重要性,並樂於改善室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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